(2015)茌法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兆元,男,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老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徐兆华,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崔长金,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郭金保,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崔长志,男,1970年2月23月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徐兆银,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徐庆阳,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兆华、崔长金、郭金保、崔长志、徐兆银、徐庆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