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尹XX诉被告梁XX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X,梁XX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06号原告尹XX,女,汉族,住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春花,女,雷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梁XX,男,汉族,住雷州市。原告尹XX诉被告梁XX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吴宗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春花、被告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XX诉称,1992年,原、被告按农村习俗结为夫妻,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育三个女儿,两个女儿已成年,小女儿还未成年。2006年4月原告发生车祸,导致失去劳动能力,一直依靠被告的工资维持家庭生活,从2013年6月起,被告不尽丈夫责任,不履行给付扶养费义务,致原告及孩子生活陷入困难,特别是小女儿生病花费巨大,2013年起被告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被告与原告离婚后,被告继续拒绝给付原告扶养费。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本案主体资格;2、雷州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拟证明原告患有多种疾病;3、残疾人。拟证明原告是残疾人,达二级残疾;4、(2013)湛雷法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2014)湛雷法执字第247号执行通知书,(2014)湛雷法执字第247号-1号。拟证明被告梁XX为了抛弃原告,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5、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有异议,身份证是真的。但原告的年龄是虚假的。对证据2不符合事实;对证据3有异议,证据是真的,但里面内容是假的,原告没有耳聋,我已经举报到相关部门;对证据4、5没有异议。被告梁XX辩称,1、原告要求我扶养她不符合事实。原告是残疾人是假的。2、(2014)湛雷法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我每月工资收入2500多元,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40元;我母亲生病直到去世,花去费用,现在我每月要还款500元;我生病向银行贷款,每月还款640元,还款3年。我现在只剩下二、三百元;3、原告现在强占我的住房,该住房约30万元,我现在居住的地方是简陋的。4、我向相关部门举报,人民医院要求原告复查,但原告一直没有去。我要求法院对原告的残疾重新作鉴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但庭后提交下列证据:1、工资存折。拟证明被告工资2553.27元,每月给付三女儿梁楚X840元。2、中国银行存款凭条。拟证明被告每月还贷款640元。证据3、5被告书写说明。拟证明其父母去世欠债9.3万元,其与哥哥每月还款500元;其两个女儿已经工作至少每月给付原告1000元。6、雷州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拟证明被告患有冠心病、(心绞痛、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极高危)、高脂血症。7、雷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拟证明被告举报原告残疾人证有假,残疾人联合会要求原告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进行残疾鉴定,但原告不配合。由于被告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本院对被告的证据不再组织质证。经审理查明,1992年11月原告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为夫妻,1993年,1995年,2004年分别生育大女儿尹雯X、二女儿尹X欣、小女儿梁楚X。2010年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大女儿在外面打工,二女儿已出嫁,小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租屋在城里读书生活,2013年10月31日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自起诉离婚后也就不给原告的租金和小女儿的费用。2014年3月4日小女儿梁楚X起诉被告要求给付抚养费,经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梁楚X的抚养费840元至梁楚X十八岁为止。再查明,2013年10月14日、12月17日雷州市人民医院给原告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患有上消化道出血;慢性胃炎;慢性肩周炎;外伤性中耳炎;2014年11月27日雷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发给原告听力二级的残疾人证。又查明,被告在离城区不远的农村小学教书,工资月收入2553.2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扶养费纠纷。原、被告属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称其身体有多种疾病,并耳聋致二级残疾,既没有提供其医疗费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可以通过自己劳动维持生计,且还有二个成年的女儿有义务赡养照顾原告的生活。如果原告与小女儿梁楚X在城里生活无法维持,可回到被告的学校与被告一起生活,小女儿也可在被告学校读书,不必一定要在城里租房读书,以便减轻生活压力。而被告庭后向法院提供雷州市人民法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称其经医院诊断患有冠心病、(心绞痛、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极高危)、高脂血症。且每月要给付三女儿梁楚X的抚养费840元,生活压力更大。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确实处于需要扶养缺乏生活之经济保障,原告提诉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目前还未离婚,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互助互爱,好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和共同建立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 洁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