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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黄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原告黄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经审查,被告马某某现去向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