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二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朴英姬与金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英姬,金兴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二外初字第6号原告:朴英姬。被告:金兴财(KIMHEUNGCHAI),韩国人。委托代理人:侯卫丰,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英姬诉被告金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英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朴英姬负担。审 判 长 宫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敏代理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