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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全卢与熊福久、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卢,熊福久,张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王全卢,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周宗信。被告:熊福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张学军,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卢诉被告熊福久、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胡清华审判员  张迎春审判员  黄皖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操逢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