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全卢与熊福久、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卢,熊福久,张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王全卢,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周宗信。被告:熊福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张学军,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卢诉被告熊福久、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胡清华审判员 张迎春审判员 黄皖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操逢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