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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曾敦华、曾洋与田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敦华,曾洋,田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285号原告曾敦华,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师范大学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原告曾洋,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银国际证劵公司重庆营业部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田锋,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黎族,重庆三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敦华、曾洋与被告田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敦华、曾洋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敦华、曾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敦华、曾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敦华、曾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