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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靳天正、常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常增龙,靳天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地址: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25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564156-7.法定代表人:王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卿,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常增龙。被执行人靳天正。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常增龙、靳天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常增龙于2013年7月22日前归还原告贷款50000元,息随本清(已交付27500元),由被告靳天正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常增龙负担,被告靳天正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常增龙、靳天正未主动履行,申请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增龙、靳天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执行人常增龙、靳天正存款共计25000元,被执行人常增龙给付执行费238元。对剩余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于二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常增龙、靳天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在被执行人常增龙、靳天正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泽祥审判员  沈思盛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