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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泽民与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泽民,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梁泽民,男。委托代理人荆小平、宋东岷,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明森,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泽民诉被告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泽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梁泽民负担。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