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谭启东与秦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启东,秦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谭启东,女,生于1975年8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秦忠文,男,生于1962年8月1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启东与被告秦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启东、被告秦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谭启东诉称:被告秦忠文从事木料经营。原告于2014年腊月28日将自家森林的木料出售给案外人马德纯(音),马德纯将该木料运输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南宾镇大山公司。因马德纯一直未支付原告木料款,原告到大山公司木材加工厂找到了该批木料,经过三方协商,由被告秦忠文购买该批材料,价格为12500元。2015年3月7日,被告秦忠文给原告谭启东出具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此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秦忠文辩称:原告的木料不是卖给被告的。案外人马德纯于2014年腊月28日在原告那里拖木料到被告处加工。腊月30日,原告老公来找被告,说是案外人拖的木料没有付钱,要被告帮忙将钱收回来。2015年3月7日,原告将案外人马德纯叫来了,马德纯说买的木料没给钱,要5天后给原告钱,被告就问原告行不行,原告要被告付钱,被告就答应了,并且给原告写了一张欠条。经审理查明:被告秦忠文在石柱县南宾镇城东村白龙桥大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从事木料经营。原告谭启东于2014年腊月28日将自家森林的木料出售给案外人马德纯(音),马德纯将该批木料运送到大山公司。因马德纯一直未支付原告木料款,原告到大山公司木材加工厂找到了该批木料。2015年3月7日,被告秦忠文给原告谭启东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谭启东木料款125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元正。欠款人:秦中文”。被告秦忠文至今未向原告谭启东支付上述木料款。2015年3月30日,原告谭启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秦忠文支付原告谭启东木料欠款12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秦忠文给原告谭启东出具《欠条》承诺欠原告谭启东木料款12500.00元,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秦忠文应按欠条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秦忠文至今未按欠条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秦忠文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谭启东木料款12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告秦忠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来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