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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张宝辉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麦瑞琼,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钟剑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辉,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产品由上海市荷乐盛典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给上诉人销售的,上海市荷乐盛典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才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反映,其住所地是广州市越华路185号,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逸 思审 判 员 谢 国 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