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鹤峰法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覃某某与田某、田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覃某某,田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法执字第00487号申请人罗某甲,农民。系被害人罗某乙之父。申请人覃某某,农民。系被害人罗某乙之母。被执行人田某,农民。被执行人田某某,农民。系被执行人田某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鹤峰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鄂鹤峰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