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