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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塔日巴诉被告敖特根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日巴,敖特根白乙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塔日巴,男,1976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富丽春城小区。被告敖特根白乙拉,男,47岁,蒙古族,阿日昆都楞镇白音敖包图嘎查书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塔日巴诉被告敖特根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塔日巴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敖特根白乙拉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她日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塔日巴负担。审判员  那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福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