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员全民与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员全民,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陕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员全民,男,生于1967年4月1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员建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员全民与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本院(2014)陕民特确字第4号的裁定中没有申请人所申请的付款内容和期限,故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4)项:“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规定的受理条件,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员全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劲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