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学诉被告路秋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学,路秋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王建学,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孙坞村二组西大巷51号居民。被告:路秋玲,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僧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孙坞村二组西大巷51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学诉被告路秋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学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此页无正文)书记员 谢晓英(此页无正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