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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梅与张小健、赵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张小健,赵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张梅,女,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张小健,男,汉族,现年40岁,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赵艳芳,女,汉族,现年40岁,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与被告张小建、赵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张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和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