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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慈溪禾木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利驰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禾木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利驰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慈溪禾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利驰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法定代表人:戚婉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慈溪禾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利驰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虞超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利驰达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慈溪禾木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慈溪市利驰达电器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47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慈溪市利驰达电器有限公司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曾向原告购买饮水机塑件,并在业务往来过程中结欠了部分货款。2012年12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2200元。此后,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3月19日又两次向原告购买饮水机塑件计货款14920元。至今,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712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凭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依法及时支付货款。原告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挺,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利驰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禾木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7120元。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