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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坤厚诉被告刘保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厚,刘保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李坤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广利,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坤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