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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胡铁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胡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46号。负责人赵作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铁民,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诉被执行人胡铁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铁民应履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7975.72元、利息和罚息1018.61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的义务。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名下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