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海与被告徐广金买卖合同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海,徐广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徐成海委托代理人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广金原告徐成海与被告徐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成海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徐成海承担。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