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加箱与苏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箱,苏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赵加��,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苏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诉讼代表人:李晓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恩坤,系该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箱与被告苏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同一事故其他受伤人员损失数额尚未确定,原告赵加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加箱负担。审判员 崔常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