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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红胜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胜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凯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红胜,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红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红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被告人田红胜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赵某某、赵某某位于凯里市下司镇淑里村下岩头组“王木冲”(又名“翁木冲”、“马克独坡”)的山林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砍伐,并于6月21日至23日,雇请赵某某将其砍伐的林木搬运下山装车,拉到台江县出售,获利9200元。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田红胜在山上砍伐林木时,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外逃。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田红胜在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兴隆路余辰宾馆被当地派出所干警抓获。经凯里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鉴定,被告人田红胜滥发林木476株,活立木蓄积152.6141立方米。被告人田红胜出售后剩余的20.138立方米木材被扣押后拉到下司镇政府存放,期间部分腐烂和丢失,余8.081立方米,变价处理得款4040.5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红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砍伐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下司镇林业工作站关于马克独坡赵某某管理的责任山未办理采伐手续的证明;凯里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关于马克独坡滥发林木一案调查报告及呈报处理材料;田红胜指认砍伐和销售木材地点的笔录、照片;田红胜辨认赵某某照片,赵某某辨认田红胜照片的笔录;证人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田红胜出售后剩余木材材积检尺记录、扣押清单、存放下司镇政府照片;存放下司镇政府余木材检尺记录、下司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变价处理4040.50元上缴国库的一般缴款书;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关于办理田红胜案件相关情况说明;下司派出所关于下司镇回龙村已并入淑里村的证明;被告人田红胜被抓获、羁押、带回凯里市看守所的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及情况说明;凯里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关于赵某某活立木被砍伐情况的调查与鉴定意见、滥发林木检尺汇总计算表;赵某某的林权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田红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红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他人自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红胜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红胜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红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田红胜违法所得9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治国审 判 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顾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