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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民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鲁永、陈鲁伟等与陈刚、诸暨市上丰五金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鲁永,陈鲁伟,陈刚,诸暨市上丰五金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3304号原告:陈鲁永。原告:陈鲁伟。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旭东。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丹。被告:陈刚。被告:诸暨市上丰五金厂。负责人:杨金德。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鲁永、陈鲁伟与被告陈刚、诸暨市上丰五金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鲁永、陈鲁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鲁永、陈鲁伟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鲁永、陈鲁伟撤回对本案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陈鲁永、陈鲁伟负担。审 判 长  魏岩岩审 判 员  金冬红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应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