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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87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褚春华,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培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