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安市城阳镇马上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石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城阳镇马上村委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马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伏寿,村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石枝。上诉人福安市城阳镇马上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石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安市城阳镇马上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安市城阳镇马上村委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9元,由上诉人福安市城阳镇马上村委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关 萍代理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巧彬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