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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翁法执补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乌兰其木格与那顺阿木尔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其木格,那顺阿木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翁法执补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其木格,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那顺阿木尔,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乌兰其木格申请执行那顺阿木尔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那顺阿木尔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YYXX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XXXXXXXXXXXXXXX。二、将被执行人那顺阿木尔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