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唐登平与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嘉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登平,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嘉陵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唐登平,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荣华,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20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先。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嘉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体育馆门市。法定代表人盛登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登平与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嘉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登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登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登平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永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