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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伟平与郑玉山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平,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平。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玉山。申请执行人陈伟平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388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