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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仁策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策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白涛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790号原告重庆仁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四小区1号5单元3-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8623-4。法定代表人戴均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全芳,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驻南川店职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白涛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柏林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20855393-1。法定代表人周文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仁策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白涛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慧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仁策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全芳,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白涛煤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永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仁策物资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0日和2013年11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分别购买了矿用橡胶管和橡胶管,并约定时间一次性支付。2014年9月23日,原、被告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600元未付。事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承诺半个月付清上述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拖欠货款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6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12年11月21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白涛煤矿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上述货物属实,但对购买时间、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有异议,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准。至于交通费,与本案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该笔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和2013年12月20日,被告分别在原告处购买了矿用橡胶管,货款共计21600元。2014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600元。事后,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资金利息变更为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对该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庭审调查中的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对账确认函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原、被告双方对此进行了对账,被告未在对账后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及资金利息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资金利息变更为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对该利息计算方式无异议,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白涛煤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仁策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16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重庆仁策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重庆熙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白涛煤矿有限公司负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