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3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干贤峰、陈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干贤峰,陈琳,宁波力美椅业有限公司,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柯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干奇峰,干维定,姚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32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干贤峰。被执行人陈琳。被执行人宁波力美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永军。被执行人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琳。被执行人宁波柯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雷明。被执行人干奇峰。被执行人干维定。被执行人姚雷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干贤峰、陈琳、宁波力美椅业有限公司、宁波柯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仕诺电器有限公司、姚雷明、干奇峰、干维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仑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现无法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情况出现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仑执民字第32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