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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从发与何崇秀、黄建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从发,何崇秀,黄建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何从发,男,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何崇秀,女,汉族,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建宇,男,汉族,1957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何从发与何崇秀、黄建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何从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从发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从发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鸿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