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从发与何崇秀、黄建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从发,何崇秀,黄建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何从发,男,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何崇秀,女,汉族,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黄建宇,男,汉族,1957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何从发与何崇秀、黄建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何从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从发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从发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鸿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