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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军与刘玉清、王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刘玉清,王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高军,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刘玉清,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王秀杰,女,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与被告刘玉清、王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永波审 判 员  赵新宇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