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兴云与时宏田、天长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云,时宏田,天长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云。被执行人:时宏田。被执行人:天长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仁和南路房地产综合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兴云与被执行人时宏田、天长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31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黎爱志审判员 赵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俸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