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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刚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570号原告孙刚,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吴坤,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晋兆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玲,女,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刚诉被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刚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陈玲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586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童作明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陈玲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童作明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