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道圣、甘琴梅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魏道圣,甘琴梅,甘胜为,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538-1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被告魏道圣。被告甘琴梅。被告甘胜为。被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道圣、甘琴梅、甘胜为、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22元,减半收取4261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共计7181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艺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