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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1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道圣、甘琴梅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魏道圣,甘琴梅,甘胜为,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538-1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被告魏道圣。被告甘琴梅。被告甘胜为。被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道圣、甘琴梅、甘胜为、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22元,减半收取4261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共计7181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艺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