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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范某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系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之兄。被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范某某之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城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等,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即予以冻结、扣划10000元。另经查本案在审理阶段,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查封了范某某、王某某名下位于XX村临街的三间二层门面及房屋。慑于本院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范某某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于2015年5月26日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范某某、王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29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本案受理费4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10元;执行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3000元,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终结。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067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范某某、王某某名下位于XX村临街的三间二层门面及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