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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浩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国蕴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浩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国蕴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山东浩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广运街北德商路西。被告德州国蕴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青年路西侧顺河街南。担保人梁启云,女,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武城县城区文化东街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浩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国蕴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德州国蕴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梁启云名下银行定期存单40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德州国蕴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梁启云名下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存单400000元(存单号07045360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