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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慧。委托代理人:郑伟。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青山审 判 员  王 微人民陪审员  沈 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