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慧。委托代理人:郑伟。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青山审 判 员 王 微人民陪审员 沈 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