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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与惠州市能匠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惠州市能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天益村工业二园3号。法定代表人吴海生。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昌坤,男,汉族,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惠州市能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委会鹅颈。法定代表人梁建明。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能匠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惠州市能匠家具有限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湖分理处的存款102060元(账号:80×××41)及冻结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梁志兴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湾支行的存款102060元(账号:80×××30);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惠州市能匠家具有限公司放置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委会鹅颈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及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惠州市能匠家具有限公司放置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委会鹅颈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惠州市能匠家具有限公司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湖分理处的存款102060元(账号:80×××41)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广州市德林制胶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梁志兴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湾支行的存款102060元(账号:80×××30)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韦鸿瀚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