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立一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星鑫、范霍丽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琼立一终字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琼立一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星鑫,现旅居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霍丽(英文名:fanholly),美国公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符革,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哲良,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杜伟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钰,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琪,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星鑫、范霍丽与被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中法行初字第123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陈星鑫、范霍丽的起诉。陈星鑫、范霍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陈星鑫、范霍丽在起诉状中称,2011年1月11日通过邻居的告知,知晓了一建公司在其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解放西路11号一建公司旧宿舍自家房子大门上张贴将强拆自家房子的通知。2011年1月12日下午涉案房屋被拆除。2014年12月4日本院对范霍丽所作的笔录中,陈星鑫、范霍丽称2011年1月12日下午涉案房屋被拆除时其本人不在国内,就雇人对拆除自家房屋拍照、录像,并报警110。2011年6月24日范霍丽回国后,又去中山派出所作了笔录,故陈星鑫、范霍丽最迟也应于2011年6月24日即已知道其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解放西路11号一建公司宿舍楼的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陈星鑫、范霍丽2014年1月20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陈星鑫、范霍丽的起诉。陈星鑫、范霍丽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2013年12月26日上诉人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和第三人一建公司时,才得知该强拆行为是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诉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2年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答辩人陈星鑫、范霍丽最迟应于2011年6月24日就已经知道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而于2014年1月20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超过2年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第三人一建公司述称:陈星鑫、范霍丽的起诉超过2年起诉期限,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认为:2011年6月24日范霍丽到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案,称其在海南省海口市解放西路一建公司的职工宿舍楼自家房子被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一建公司拆除,造成其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可以认定陈星鑫、范霍丽2011年6月24日就已经知道一建公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解放西路的职工宿舍楼被拆除的事实。而陈星鑫、范霍丽2014年1月20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陈星鑫、范霍丽的起诉超过2年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豪审 判 员 凌杰泉代理审判员 郭晓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闵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审核:魏文豪撰稿:魏文豪校对:闵泽帅印刷:冼时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印制(共印2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