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锦州钛业有限公司、齐牧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锦州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锦州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牧。申请人锦州钛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580706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爱丽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35×××22、付款行中国银行常山县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零伍佰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8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28日、收款人上海弘纪实业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锦州钛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