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茹学亮与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学亮,王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860号原告茹学亮。被告王建新。原告茹学亮与被告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永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学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茹学亮诉称,2010年6月,被告因修建房屋,让原告给其送挂瓦5500个、古式琉璃脊一套,价值共计115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尚欠5000元未付。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推诿拒付,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被告王建新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修建房屋,让原告给其送大挂瓦5500个、古式琉璃脊一套,价值共计11500元。被告王建新于2010年6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货款,被告及其兄弟陆续支付货款6500元,剩余5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推诿拒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王建新打的欠据一支、货款明细一支、发票复印件一支。2、张海龙、郭向东、马军社的证明材料。3、2015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讨帐的短信记录。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茹学亮货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建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