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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诉黄海、何小琼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黄海,何小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全丽(特别授权),重庆市壁山区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海,男。被告何小琼,女。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何小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锟的委托代理人方全丽、被告黄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小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09年6月左右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鞋底等货物,被告支付部分货款,2013年5月27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鞋底款479400元,扣除陆续支付248571元,现仍欠230883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鞋底款230883元,并从2013年5月28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30%支付原告利息至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黄海辩称:我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属实,但欠货款是我一人所欠,与何小琼无关系,同时我已还清原告货款,现不欠原告货款。被告何小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左右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与黄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黄海在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购买鞋底等货物,2013年5月27日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与黄海通过结算,截止2011年4月30日止黄海欠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货款479400元,当天黄海书立了欠据,但未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黄海分别于2011年8月11日、2011年8月31日、2012年5月7日、2012年10月30日、2014年12月9日支付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44000元、25000元、40000元、30000元、20000元,合计259000元。下欠货款220400元,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派员多次催收未果,于2015年5月5日诉讼来院。同时查明:2011年5月14日黄海与何小琼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7日黄海与何小琼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和提供欠据,被告黄海答辩和提供收条、结婚、离婚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销售给被告黄海货物后,被告黄海未足额支付货款,通过双方结算,截止2011年4月30日止黄海欠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货款479400元,减去已付259000元,现仍欠货款220400元,被告黄海应立即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因原告与被告黄海未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利息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鞋底款230883元,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黄海、何小琼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从原告提供欠据和被告黄海提供结婚、离婚登记材料,证明该债务系被告黄海、何小琼结婚前形成,属被告黄海婚前债务,即被告黄海个人债务,不是被告黄海、何小琼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小琼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被告黄海抗辩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海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下欠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货款2204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63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负担763元,由被告黄海负担4000元,被告黄海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垫付,在履行中由被告黄海转付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珍程鞋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4763元,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