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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柳俊坡与柳兆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柳俊坡,农民。委托代理人柳兆虎,农民。被告柳兆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俊坡诉被告柳兆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俊坡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俊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柳俊坡承担。审判长陈勇审判员张秀东人民陪审员杨广姣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贾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