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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新市区福利机械厂与保定电力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新市区福利机械厂,保定电力修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66号申请人保定市新市区福利机械厂,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隆兴西路。法定代表人白文琪,该厂经理。被执行人保定电力修造厂,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保定市新市区福利机械厂与保定电力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新执字第466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纪铎审判员  王立民审判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兆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