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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继德、施桂芳与陈光先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德,施桂芳,陈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德,男,1937年7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施桂芳,女,1939年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陈光先,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陈继德、施桂芳申请执行陈光先赡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5)牟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光先每年应称给申请执行人陈继德、施桂芳稻谷350公斤、猪肉5公斤、香油5公斤,并给付生活费39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2013年之前除每年称给申请执行人稻谷外,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务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猪肉10公斤、香油10公斤的执行,仅要求被执行人称给2014年度的稻谷(折算成大米245公斤),给付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的生活费792元,上述款物已执行到位并兑现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05)牟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陈光先应给付陈继德、施桂芳的生活费已给付至2015年5月,其他项目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朝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