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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红兵与项书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兵,项书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77号原告:郭红兵。被告:项书传。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兵诉被告项书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项书传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项书传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玉良名下位于政务区丽晶城17-408(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62883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波人民陪审员  王翔人民陪审员  庄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