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吕金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5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金畔,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2010年7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金畔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金畔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吕金畔来到重庆市南岸区百联商厦五楼“新东方”培训学校,趁办公室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红色“依恋”女式皮质单肩挎包一个,内有IPHONE5手机一部、“周大福”Pt950铂金戒指一枚、项链一条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次日8时许,被告人吕金畔在重庆市江北区其暂住处被民警抓获。民警还从其暂住处提取到上述被盗物品并已发还被害人唐某。归案后,吕金畔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的IPHONE5价值1600元,“依恋”女式皮质单肩挎包价值349元,“周大福”Pt950铂金戒指价值1365元。基于上述指控,控方建议对被告人吕金畔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被害人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物品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金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33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金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金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金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谢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广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