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商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湖州创亚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创亚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2国道275公里处路南。法定代表人:褚百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创亚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香溢工业科技园A南楼1-2层、C座1-3层。法定代表人:胡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州创亚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浙吴康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23日,上诉人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林法审 判 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同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