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建峰与韩林春、郝惠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峰,韩林春,郝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84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峰,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韩林春,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惠霞,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8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建峰申请执行韩林春、郝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韩林春、郝惠霞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7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韩林春、郝惠霞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建峰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林春、郝惠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微信公众号“”